斡旋金加倍返還真的拿得到?房仲分走的那一份,才是買方最常被忽略的風險
屋主簽了議價書卻反悔不賣,斡旋金應否「加倍返還」?
作者:有朝代書
買房之路,本以為是一條通往新生活的正軌,卻常常在沒注意的角落埋著暗湧。近日,一名購屋族遭遇「賣方臨時反悔」的劇情,意外扯出斡旋金加倍返還背後的制度灰區,也讓許多網友直呼:「原來賠償金可能被房仲分走?」
這名買方原本與屋主透過房仲成功議價,並在議價書上確認成交價格後,付出 10 萬元斡旋金作為「這筆交易即將開花結果」的象徵。但事情突然急轉直下——就在簽正式合約前,屋主一句「我不賣了」讓交易破局。
按議價書條款,賣方違約必須「加倍返還斡旋金」。照公式算:10 萬 × 2=20 萬。
然而,真實世界比算式更複雜。
買方滿心期待的不是錢,是答案——究竟我能拿回 20 萬,還是只剩 15 萬?
■ 加倍返還是原則,卻不是最終拿到的金額
依照常見契約設定,若賣方違約不賣,買方擁有要求雙倍斡旋金的權利。然而,在仲介業實務中,卻常出現另一種「慣例」——斡旋金拆成三份:賣方違約金給買方+仲介服務補償。
以這案例為例:
- 理論上買方應拿回:20 萬
- 實務上常見:買方拿回 15 萬、仲介取 5 萬作為前期作業費補償
這種分法不是法律規定,而是契約內容及仲介業者慣用條文的結果。
換句話說:真正決定買方能拿回多少的,是你當初簽下的那份議價書。
■ 仲介能收買方服務費嗎?
有朝代書進一步提醒,既然交易破局,買方原則上不應支付仲介服務費。仲介的主要服務費來源是向賣方收取成交服務費,而交易沒有成,仲介通常只能從賣方的委託定金中取得補償。
但若買方簽署的文件中暗藏條款,例如:
「交易未完成時,買方需支付仲介費用 ××%」
那麼買方仍可能因此被請求費用。
契約條款,就是房市裡最安靜、卻最有力的武器。
■ 如何避免斡旋金被仲介瓜分?三點寫進議價書最重要
有朝代書建議,簽斡旋金前可要求寫明以下條件,杜絕模糊空間:
- 賣方違約時,應返還全部斡旋金
- 並另支付等同斡旋金之違約金給買方(雙倍返還明寫)
- 買方不需支付任何仲介服務費
越具體越好,越白話越安全。畢竟,買房不是一場賭局,該守住的權益不能靠運氣。
■ 懂合約的人,才真正拿得回自己的權利
這起案例像一盞燈,照亮了台灣房市普遍存在的認知誤區——
「買房麻煩的是金額,其實更麻煩的是條款」。
當我們在房仲辦公室裡簽下一張紙時,那不只是一份交易承諾,也是一個權益界線。
多看一行字,就少掉一次爭議;少掉一次爭議,就可能守住十幾萬的荷包。
買房之路並非易途,但只要把契約讀懂,你的每一分斡旋金,都會站在你這邊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