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 至少961萬9697張同意票才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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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,「18歲公民權」修憲複決案投票權人數為1923萬9392人。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;因此,至少要有961萬9697同意票才能通過。
中選會發布新聞稿指出,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訂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,各直轄市、縣市選舉委員會今天公告選舉人人數及投票權人人數。
經彙整結果,直轄市、縣市長選舉人人數為1896萬7771人,這是不含嘉義市第11屆市長重行選舉選舉人人數;直轄市、縣市議員選舉人人數為1912萬8745人;鄉、鎮、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選舉人人數為505萬6609人;鄉、鎮、市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人人數為505萬920人;村、里長選舉人人數為1902萬6280人。
另外,中選會表示,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權人人數為1923萬9392人。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,有效同意票「過」選舉人總額的半數,即通過。
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指出,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由於這次修憲複決公投須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,依法算是通過,因此1923萬9392人過半,為961萬9697票。
陳朝建說,如以修憲複決公投的投票權人總數近1924萬來說,其中,首投族部分,如依內政部8月時推估,約76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