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仲自售房曝光!買家怒喊:我付費竟付給屋主本人
根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16條,仲介在特定條件下可賣自己的房子,但資訊不透明易引發爭議。
作者:有朝代書
在臉書社團,一名網友的提問如火種般引爆熱議:「房仲賣自己的房子,究竟該不該講清楚?」一句話,揭穿房市裡最敏感的灰色角落。
當帶你看房、替你議價、催你下斡旋的人,可能同時就是屋主時——
買家,瞬間從「被服務者」變成「被蒙在鼓裡的人」。
🔍 法規看似清楚,卻留下最模糊的出口
依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16條,房仲不得同時代理雙方,也不得替自己仲介買賣。
但法條又留了一道「例外」:
✔ 經紀業者同意
✔ 買賣雙方都明確知情
在這條例外的縫隙裡,許多爭議悄悄滋長。
但真正的地雷是「明確」兩字根本沒標準。
有買家直言:
「仲介只說『這是同事的房子』,但全程都是他在帶看,哪裡看得出實際關係?」
甚至有仲介乾脆把自售物件「掛同事名字」,自己負責帶看、議價、催簽。
法律精神,被折成麻花。
一位做超過 20 年的老仲介無奈說:
「實務上很多人會用『我只是幫忙』含糊帶過,外行根本分辨不了。」
⚠️ 收你仲介費的,竟然是屋主本人
這才是最常見、最痛的爭議。
買家以為自己付的是專業費用,結果簽約後才發現:
——收費者竟然是賣方本人。
有仲介知道「自售不得收服務費」,
卻借同事名義收費,整案自己主導。
這已踩在違規邊緣,一旦查實:
⚡ 可罰最高 30 萬
⚡ 仲介費請求權恐直接歸零
🛡️ 教你:三件不問一定出事的事
買房不只是看格局、看採光,還要看「人」。
以下三問,是你的護身符:
① 清楚詢問:仲介與物件是否有關聯?
不是暗示,不是猜測,
而是直接問:「你本人或同事是否與此物件有關?」
② 要求書面註明,而非口頭或 LINE
紙本或合約附註才是法律能保護你的地方。
③ 若確定是房仲自售 → 不得收仲介費
這是法規,不是禮貌。
如懷疑資訊不透明,可向:
- 各縣市地政局
- 消保官
提出檢舉。
🕊 買房可以慢,但不透明不能快
在高房價時代,購屋族承受的壓力已如山潮。
資訊透明不是特權,而是最基本的安全感。
若房仲能自由決定「自己要不要說出自己是屋主」,
那買房就不再是選擇,而是賭運氣。
把錢花在家,而不是花在不確定上——
這,就是市場該有的樣子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