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神的眼淚!消防安全有法可管
立法委員陳琬惠:歷經聯華大火以及過去錢櫃大火等令人悲痛的案件,今天終於凝聚朝野共識,共同推動本次修法。依據憲法第86條第2款:「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的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的專技人員應由專法納管」,消防設備人員法就是必要的專法,得以強化消防設備人員的專業,讓人員管控可以更制度化,以減少未來可能的傷亡。
本次修法包含以下四個要點:
第一,為確定消防人員專業性,由消防設備師負責設計與監造,消防設備師或士負責測試與檢修,且要取得證書需有2年實務經驗才可執業。
第二,明定消防設備人員的責任,執行業務時應備好業務登記簿,接受主管機關的查核並對社會具有積極的社會責任。
第三,暫行人員權益,設置落日條款為條文修正施行後的5年,讓過去因制度需求產生的暫行人員得以有妥善的安排。期許本次立法能成為各方利益的最大共識,提升技術服務品質,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。
第四,消防設備人員的懲戒要由他們自行決定,以確保消防設備人員獲陳述、舉證、公開的審議,給予合理的處分,避免爭議。
作為立法者,「預防重於搶救」是立法時必須注重的概念,否則災害發生的時候勢必會社會大眾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。本次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,也希望未來相關子法的修訂可以更注意到專業人員的想法,凝聚各方意見,共同推動更安全的消防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