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死債未消?租屋自殺後的「凶宅索賠」論戰

生命終點引爆法律戰!自殺租客家屬「繼承凶宅債」 兩判決共賠347萬掀法理風暴
作者:鉅軒代書
「人都死了,家屬還得為房價負責?」
這句話,成了近日網路上最熱烈討論的法律話題。
台北與高雄兩地法院接連判決關於「租屋輕生導致凶宅」的案件,引爆社會對於自殺責任、凶宅賠償與繼承法律邊界的激烈爭論。事件的核心,是一個令人心痛卻又現實的問題:租屋者若在屋內輕生,其家屬要不要賠償房東因凶宅造成的價值損失?
🧾 兩起案件,一樣爭點:繼承與侵權責任交織
台北案:男子輕生,母親判賠188萬
朱姓男子在租屋處自戕,導致房屋成為凶宅。房東向其母求償400萬,法院審酌後,雖承認自殺是個人選擇,但認定行為有「可預見造成他人損害」之故意,判朱母需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188萬餘元。
此案強調「間接故意」與「限定繼承責任」,也提醒若想完全免責,繼承人必須在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。
高雄案:女美容師輕生,母親被追討159萬損失
王姓房東將房子租給黃女開設美容工作室,不料半年後黃女因經濟壓力輕生。王主張房子因此變凶宅,房價打6折、出租困難,提告求償159萬元。
一、二審皆因缺乏保證人證明而敗訴,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出現逆轉:高雄高分院認為黃女生前有識別能力,並「無所謂」房屋後果,構成間接故意侵權行為。由於黃母未拋棄繼承,因此必須於遺產範圍內賠償159萬餘元。
⚖️ 法律三大爭點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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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殺是否構成侵權?
若行為人能預見自殺將造成房價損害,卻仍不顧後果,即可能構成間接故意侵權。 -
精神疾病能否免責?
精神疾患者是否免責,需有醫療證據證明輕生當下喪失辨識能力,單憑家屬說詞難成立。 -
繼承責任範圍如何劃定?
繼承人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賠償,若不想承擔責任,應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。
🧠 社會啟示:心理健康與法律意識同樣重要
這兩起案件提醒我們:
- 房東應注意租賃風險,可考慮投保或於合約中明確規範。
- 家屬應掌握繼承流程與法律時效,避免陷入突如其來的訴訟。
- 社會整體更應正視心理健康議題,減少憾事發生。
鉅軒代書提醒:
「法律不是不近人情,而是衡平責任與保護的界線。」
繼承問題、房屋價值、精神健康,每一環都可能成為風暴中心,唯有理解制度、理性應對,才能避免悲劇之後的二次傷害。